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河北南网工商业
及其他用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石家庄、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发展改革委,辛集市、定州市发展改革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电力有限公司、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提升电网保障电力供应能力,充分发挥分时电价政策在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结合河北南网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网负荷峰谷差不断拉大的新形势,现对河北南网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分时电价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1实施范围
河北南网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继续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1〕154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分时电价机制执行范围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1〕1668号)执行。
2时段划分
(一)夏季(6、7、8月)
低谷0—8时;平段8—15时、23—24时;高峰15—19时、22—23时;尖峰19—22时。
(二)冬季(每年12、次年1、2月)
低谷:1—6时、12—15时;平段:0—1时、6—12时、15—16时;高峰:16—17时、19—24时;尖峰:17—19时。
(三)其他季节(每年3、4、5月及9、10、11月)
低谷:1—6时、12—15时;平段:0—1时、6—12时、15—16时;高峰:16—24时。
3浮动比例
平段电价按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代理购电平均上网价格执行:
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70%
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4执行方式
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前,完善电力中长期交易方案,按照国家要求实行分时段签约,明确并指导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本通知分时电价的峰谷电价价差。
5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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